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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乡镇通过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医保规定的标准支付后,符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从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剩余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再给予适当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从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解决。

  第七条 补助的标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县医保按规定给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80%补助,年累计补助不超过9000元;其他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医保、农合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数额较大、困难突出的给予50-60%补助,年累计补助不超过8000元;对患慢性病长期门诊治疗的优抚对象,门诊一次补助不超过1500元,年累计不超过60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住院医疗补助享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标准。申报审核的程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在个人申请签署意见,有个人提供原始住院病历、原始药费发票。乡镇民政办填写《木垒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初审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四章 医疗优惠、优质服务

  第八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及医疗服务照顾。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医时,持县卫生局、民政局制发的《优抚对象医疗证(卡)》,享受免收门诊(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

  第九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注射费、换药费减免10%;住院患者免收卫生费、服装费、空调费、取暖费;危、急重症和75岁以上患者需要住院抢救、治疗的,半价计收救护车接诊费;护理费减免10%;床位费减免30%;药品费用减免10%;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优抚对象患者住院时,优先享受“济困病床”及济困医疗服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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