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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普遍保障与重点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优抚对象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符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享受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优惠、医疗服务等优待。

第二章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大额医疗补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由我县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经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以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县财政安排资金。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的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医保规定的标准支付后,符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从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剩余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

第三章 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第六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三属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参战退役军人、参核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并按规定享受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待遇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与民政部门要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乡镇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等帮助缴费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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