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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0〕142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昌州政办发〔2009〕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享受国家抚恤补助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参战退役军人、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参核退役军人),因患大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和本人生活,生活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也可申请医疗补助。以上对象中,除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退役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并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

  本办法所称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实验军队退役军人,是指1960年至1996年在原8023部队及所属部队和其他部队服役并参加过核实验,迄今已从军队退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并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比照我县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待遇,一至六级残疾的军队退休干部享受本办法规定中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待遇。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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