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首次申请拨款。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
1.项目批准文件
2.木垒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启动书(附件1)
3.木垒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申请书(附件2)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书
6.监理合同书
(二)项目工程进度拨款。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
1.项目工程监理出具按资金额计算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
2.工程进度结算完税发票复印件
3.木垒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申请书(附件2)
(三)项目工程竣工拨款。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
1.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造价审核报告
2.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3.主持竣工验收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
4.主持竣工验收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表
5.木垒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申请书(附件2)
(四)项目工程保证金拨付。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
1.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正常运行承诺书
2.质监部门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3.木垒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申请书(附件2)
第十三条 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提供招标办或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书、设备验收报告(相关合格证件)等资料提出申请,并填制“木垒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申请书” 送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四条 对实行报帐制管理的项目资金支付,除严格遵守本办法各项条款外,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填制“木垒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申请书”及工程原始发票一并到财政部门报帐,工程原始发票须有建设单位领导、财政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入帐。原则上工程发票由木垒县国、地税部门开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暂缓或停止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提高建设规模、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财务报表或者报送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