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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项目首次申请拨款。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

  1.项目批准文件

  2.木垒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启动书(附件1)

  3.木垒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申请书(附件2)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书

  6.监理合同书

  (二)项目工程进度拨款。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

  1.项目工程监理出具按资金额计算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

  2.工程进度结算完税发票复印件

  3.木垒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申请书(附件2)

  (三)项目工程竣工拨款。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

  1.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造价审核报告

  2.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3.主持竣工验收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

  4.主持竣工验收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表

  5.木垒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申请书(附件2)

  (四)项目工程保证金拨付。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

  1.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正常运行承诺书

  2.质监部门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3.木垒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申请书(附件2)

  第十三条 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提供招标办或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书、设备验收报告(相关合格证件)等资料提出申请,并填制“木垒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申请书” 送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四条 对实行报帐制管理的项目资金支付,除严格遵守本办法各项条款外,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填制“木垒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申请书”及工程原始发票一并到财政部门报帐,工程原始发票须有建设单位领导、财政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入帐。原则上工程发票由木垒县国、地税部门开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暂缓或停止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提高建设规模、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财务报表或者报送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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