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0〕159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县财政局报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鉴于近年来县发改委、扶贫办、民宗局等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批复并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资金及其管理办法不能涵盖全部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造成部分建设资金管理缺失,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自治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发改委、扶贫办、民宗局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资金,依照其原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由财政部门独立下达或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工作中财政部门管资金;发改委负责立项、设计、招投标方案审批(发改委系统有规定的除外,其余项目均由县发改委审批);建设局负责开工审批、协调招投标(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划局审批项目选址、规划许可;国土局审批用地;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劳动人事局审核民工工资保证金;安监局、消防局审查安全和消防;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质量、进度、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等各环节工作。
第四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政府贷(借)款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中央、区、州财政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基本建设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