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及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劳动就业服务系统,统一管理,规范服务。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力市场,提高残疾人就业率,促进残疾人职工稳定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力。做好失业残疾人的再就业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推动仲裁机构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对企业的残疾人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使用残疾劳动力特别是智障残疾人的情况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益。要保护正常就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检查之机清退残疾职工。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就业困难的残疾人要实施就业援助。
(三)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乡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对流浪街头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救助和安置。凡符合政府供养条件的要纳入社会福利院予以集中供养,对不符合政府供养条件的要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防止残疾人流浪现象发生。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要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切实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工作。
(四)残联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发现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案件,要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必要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或者支持诉讼。要积极发挥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的作用,及时了解智力残疾人的状况和动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汇报。要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尤其是智力残疾人维权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残疾人就业条列》,积极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五)公安部门要加大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并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各类预防措施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社会和残疾人的防范能力。要严厉打击针对残疾人的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强迫劳动等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帮助受害残疾人追讨劳动报酬,使他们与家人取得联系并安全顺利返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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