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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加强本市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监察工作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加强本市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监察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监〔2012〕1号)


各有关高校,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市教育考试院,市体校,市二体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2〕8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以及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重要环节的监督
  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和完善由招生、体育、监察等多部门参与的互相协调、监督制约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和落实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违反规定、违反程序推荐或招收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一)认真把好考生资格申报关。凡符合高水平运动员或体育特长生加分条件的考生应提供本人学籍证明、运动成绩、运动员等级证书、就读学校学习成绩等原始材料;推荐单位应提供被推荐考生所在运动队名册、运动员注册记录、训练考勤、训练记录、竞赛获奖的运动竞赛秩序册和成绩册、运动员在读、在训单位的推荐公示证明等基础性材料,由主训教练员签字确认,运动队所在学校分管体育的校领导复核。涉及考生文化成绩的推荐材料应由就读学校班主任签字确认,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复核。所有推荐材料必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所在区县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经分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后才能上报。
  (二)认真把好考生材料审验关。各区县教育、体育部门以及有关学校应明确把关责任,完善审核程序,严格审核环节。对跨区县就读、注册、训练、参赛的运动员考生,由考生就读学校出具就读学籍和区县体育部门出具跨区训练比赛证明;考生参赛资格的代表学校和所属区县体育部门负责材料的收集、审验和推荐报送工作。凡提供材料不齐者,一律不予受理。
  (三)认真把好考生信息公示关。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的推荐名单应在参赛资格代表单位和就读学校共同公示不少于二周。凡高校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名单,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由市教育考试院核对相关信息,报市教委共同审核。考生信息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网站、市教育考试院网站及招生所在高校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间发生举报投诉的,应及时查清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严禁不符合规定考生被推荐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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