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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

  试点院校的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沪财预联〔2006〕1号)文件执行。
  十、相关事宜
  (一)各区县教育局应会同本区县民政局,在本区县考生报名后,组织专门的文化补习班,可参照《2012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高等院校考试大纲》中的语文、数学、英语的要求,为退役士兵补习文化基础知识。
  (二)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招生章程并报市教委审核,并将经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三)各区县高招办负责将招生章程送至本区县教育局和文化补习班现场,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四)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各试点院校可提前组织被录取考生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行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新生统一于2012年秋季入学。
  试点高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一、招生管理
  为了做好2012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工作,各试点院校要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录取小组,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各试点院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试点院校的违规行为,市教委将视情况扣除该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违规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凡从事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有关招生考试工作条例、规定。违反者,按有关条例处理。
  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十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十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中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和家长许愿;(3)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录取考生;(4)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和宴请;(5)不准在录取场所违反规章随意串岗,扰乱录取场所秩序;(6)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7)不准将捐资、捐物、赞助与录取新生挂钩;(8)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9)不准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10)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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