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民福发〔2012〕8号)
各区县民政局、综治办、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根据
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在全国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在本市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救助保护,早日回归家庭。现将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刘芳均,电话:63236990,传真:63217538)、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王哲,电话:22023477,传真:22023481)、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协调处(秦双亭,电话:52567593,传真:52567397)联系。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
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在全国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决定在本市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办《意见》及《通知》要求,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状况,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救助;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通过部门联动救助保护,落实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措施,积极主动救助,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告别流浪,得到及时救助保护,力争在2012年底实现本市街面基本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全面排查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城管执法部门,组织街镇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公安派出所、城管分队等,依托辖区街镇、居(村)委会,摸清本地区流浪未成年人的活动区域、分布状况、生存现状,为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救助提供依据。
(二)加大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力度
1、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化“打拐”专项行动。(1)要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未成年人一律采集血样,输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2)要强化街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治安管控力度,以车站广场、繁华街区、旅游景点、地下通道、桥梁涵洞、轨交车厢(站)等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和露宿场所为重点区域,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3)要进一步强化接处警工作,凡接报或发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巡查中发现的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谁发现、谁处置”的原则,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3、民政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及时接收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并做好救助服务。
(三)强化街面主动救助保护
各区县要根据流浪未成年人的新特点、新动向,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措施。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不断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服务。
1、公安机关要加大街面(含轨交区域)巡查力度和发挥公安视频的广覆盖优势,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拦车乞讨应立即予以制止,带离现场;对不听劝阻、反复上街、以滋扰方式乞讨,妨碍公共秩序的,采用胁迫、诱骗等方式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政部门要开展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市救助管理站要组织、指导各区县救助管理站,以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慈善救助服务车为依托,根据流浪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其接受救助;对不愿接受救助的,要组织社工、志愿者进行一对一的劝导、救助服务。
3、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街面巡查力度,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
4、卫生部门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急病救治绿色通道,指导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救治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
5、各区县要充分利用警务进社区和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不断健全群防群助工作网络,组织街镇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公安派出所、城管分队开展社区巡查,充分发挥社区、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通过民政社区服务热线962200、城建服务热线12319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通过公安110向公安机关报警,形成多方位的社会发现、救助保护机制。对广大群众提供的流浪未成年人信息,公安、民政、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实行首接负责制,积极予以协调处置。
6、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业督查队伍,对各区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要聘请行风督查员与市民巡访团和采取定点流量测定的方法对街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情况进行督查,还要建立公安视频和城管网格化发现机制。有关督查情况将通过工作简报进行公布,并纳入综治工作考核范围。
(四)及时接送流浪未成年人回家
对流入本市的外地户籍流浪未成年人接送工作,实行全市“一口办理”。即由市救助管理站一口对外联系接洽、一口安排接送计划、一口办理相关手续。
市救助管理站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及时查找流入本市的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联系流出地政府救助保护机构,及时帮助接(送)回流入本地的流浪未成年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其父母等无法来接,自行又无力返乡的,市救助管理站要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及时安排护送返乡。铁道、交通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完善救助保护服务
救助管理站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要实现亲情化服务,在开展生活照料的同时,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并在司法行政、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要采取多种措施,支持鼓励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教育、矫治等各项服务。
(六)强化源头预防
对在外省市或非户籍辖区范围流浪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在接到报告后,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要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及时安排救助保护机构会同所属街镇,派员前往流入地接回,帮助他们回归家庭。
各区县要不断健全对本市户籍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服务机制,进一步落实教育矫治、社会保障、扶贫帮困等政策,防止未成年人因生活贫困、灾病致贫等原因外出流浪乞讨。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其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并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月-2012年2月)。各区县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结合“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精心组织筹划,及时动员部署专项行动。要通过排查,全面、细致地了解掌握本地区流浪未成年人的情况和拐卖、拐骗和操控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况,对高发区域、乞讨规律、幕后团伙和重要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对情况危急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2年3月-2012年10月)。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流浪乞讨问题的综合治理,有效清除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现象。要在日常救助保护的基础上,集中开展主动救助,着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回归安置工作,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防止和避免其再度流浪;积极开展源头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要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专项行动期间,市民政、综治、公安、城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适时对各区县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治理。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2年11月-12月)。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区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机制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地区协作、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长效机制,为维护街面持续基本无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工作局面打下基础。2012年11月底前,各区县要向市流浪未成年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区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迅速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具体工作方案,加强街面主动救助保护,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有效推进。要不断完善救助保护体系,加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建立救助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工作任务重,需要多部门联动、流入地与流出地协调配合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要加强与流出地主动沟通交流,同时对本市流入外省市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调查取证、整治打击、救助保护和回归安置等关键环节,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共商工作措施,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健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依法行政,确保成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专项行动,严格依法行政。既要整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又要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救助和保护,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制定专项行动绩效评价制度,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数量、教育矫治成效、协作配合情况等作为专项行动重要考核指标,并在分配中央财政下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时统筹考虑。
(四)标本兼治,建立机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区县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行动,又要强化日常救助和治理,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效。要把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完善长效整治机制。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工作体制和救助服务网络优势,完善长效救助机制。要切实指导街镇(乡)政府、居(村)委员会积极做好社区救助服务和源头治理工作,加强监护监督和家庭教育指导,明确并落实学校和基层组织的责任,建立长效预防机制。
(五)加强宣传,沟通信息。各区县、各部门要通过报纸、网络、社区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介绍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和救助保护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反拐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做好专项行动数据统计、动态汇总、音像收集整理等工作,每2个月进行一次工作进展总结。专项行动期间,全市流浪未成年人相关数据实行月报制(具体表格附后),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表一:
“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受助未成年人救助情况月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起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上月留站人次
| 本月救助人数(单位:人)
| 本月救助人次
| 入站方式(人次)
| 本月出站人次
| 出站情况(人次)
| 本月留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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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求助
| 公安护送
| 城管护送
| 慈善组织护送
| “三合一”救助服务队护送
| 社区咨询服务站护送
| 区县站转送
| 其他
| 父母或家人领回
| 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
| 流入地民政部门送回
| 转送市站
| 转安置场所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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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栏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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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站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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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儿保二班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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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站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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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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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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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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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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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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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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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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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站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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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站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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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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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站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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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站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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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站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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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站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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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站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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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站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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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站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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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合计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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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最后一天 月 日,公安视频发现 人次,其中已救助 人次;城管网格化发现 人次,其中已救助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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