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医管〔2012〕004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肝移植质控中心、市肾移植质控中心:
现将《
卫生部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及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等办医主体和上级部门,要加强对所辖、所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无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摘取健康人体的器官;各移植医院要根据登记的诊疗科目依法规范地开展相关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并加强对本单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务人员的管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到非移植医疗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对所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除市级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情况进行排查;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等办医主体和上级部门要对所属各医疗机构(重点是无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情况进行排查。请各区县卫生局、各办医主体和上级部门于2012年3月23日前,将有关排查情况书面报至我局医疗服务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