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二)专项检查
  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入库进度情况,三处负责对相关企业执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发现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三)清算总结
  一处和三处应在次年3月底前共同完成对相关企业年应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收缴清算工作。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
  1、非税收入事项受理表
  2、中央非税收入缴纳申报表

  附表1:
  非税收入事项受理表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事项

 

材料递送方式

 

申报时间

 

不予受理或延缓受理的理由

 

受理时间

 

申报单位人员签名

 

受理人签名

 



  附表2:
  中央非税收入缴纳申报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财政登记号: 申报日期: 单位:元(人民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