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及审核
1.受理。三处在受理相关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申报材料后,应填写《非税收入事项受理表》(见附表1)后;对资料报送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相关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补报。
2.审核。三处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资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申报资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等。
(三)开票。三处将审核无误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一处,由一处根据审核结果向相关企业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企业于每月15日前根据收到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款项缴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银行收讫章后退我办。
第七条 对于未经批准,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截留、挤占、挪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单位及责任人,将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日常管理。
(一)台账管理和信息核对
1.一处接到代理银行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在第4联加盖印章后由三处交至相关企业,第1联、第5联由一处留存。
一处凭加盖银行收讫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建立全面详细的监缴基础资料库。
2.一处负责对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
3.一处负责《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领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对已领票号段申请认证,经财政部国库司确认后方可使用。已认证后的票据不得与其他专员办调剂使用。领到票据后要进行登记,作废票据的各联次均应完整保存,不得丢失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联(第5联)应保存5年,存档备查。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登记造册,报财政部国库司统一核销。
4.一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工作有关印章(如收讫专用章、预留银行印鉴章等)的使用管理。
5.三处负责定期与相关企业的征收金额进行核对,负责有关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
6.一处与三处在每月25日前就入库金额、征收金额进行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