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
为做好上海地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操作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我办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的操作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我办负责对上海市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和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范围是售电企业在本市区域内的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合理线损)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月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方式,由我办负责就地征收,缴入财政部为我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六条 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一)申报。相关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我办三处进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的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1.中央非税收入缴纳申报表(见附表2);
2.财务会计报表(指月度快报表、年报等资料);
3.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