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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

  4.继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一套科学、严谨、可操作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专项活动期间,要着重完善矛盾纠纷信息研判制度,增强研判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大力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衔接配合制度,引导更多的矛盾纠纷及时进入人民调解的平台;严格执行重大纠纷逐级报告制度;鼓励在重要节点时期和矛盾纠纷集中的地区(单位)实行人民调解员轮流值班制度。

  5.培育一批有较大影响力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掌握专项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开展典型案例评比,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以专项活动为载体,锻炼和提升人民调解员的能力,扩大“优秀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能手”的社会知名度,培育一批深受群众信赖、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

  三、明确专项活动的工作要求

  1.在排查预防矛盾纠纷上求质量、上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对各类矛盾纠纷和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大排查,既要做好普遍排查,又要做好重点排查,既要排查遗留的老问题,也要排查出现的新隐患。通过专项活动的开展,使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成为重要的矛盾纠纷信息来源渠道,积极为各级领导准确把握社情民意和科学决策提供实践依据。

  2.在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上求质量、上水平。要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活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要提高对社会热点难点纠纷、行业性专业性纠纷的应对能力,提高行业性专业性纠纷人民调解的受理数量和调解成功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3.在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上求质量、上水平。各区县司法局要以开展专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促进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大发展;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增强调解能力、技巧和水平;进一步加强业务建设,提升调解矛盾纠纷的数量和质量,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体系,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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