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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
(沪司发基层[2012]1号)


各区县司法局: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更加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 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司发通〔2012〕13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 大调解”专项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

  1.组织保障。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开展“大排查 大调解”专项活动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载体,是2012年本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区县司法局要予以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区县司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基层科(处)长,司法所长要经常性跟踪、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经费保障。对专项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要予以重点保障,切实为专项活动的持续深入开展提供有力支撑。充分发挥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完善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对开展工作卓有成效的人民调解员要加大办案补贴和奖励力度。

  二、细化专项活动的任务措施

  1.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努力形成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全力以赴,加强协作,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继续加强边界地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大力发展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逐步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常态化、制度化。

  2.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通过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提高人民调解的受案数量,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解决纷争的第一选择。要大力推进人民调解进入更多的领域、行业,着重推进医患、房地物业、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四个领域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升人民调解化解疑难复杂矛盾、专业性纠纷的能力。

  3.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协同,积极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提高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的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大调解格局中的平台作用,广泛动员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大力发动老党员、老干部及社会知名人士加入人民调解队伍或志愿者队伍,形成社会矛盾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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