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生[2012]132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以总集成总承包为主要方式的生产性服务业,扩大总集成总承包服务领域,创新总集成总承包服务模式,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2009)2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开展2012年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项目资金支持指南》(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申报条件
1.必须是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
4.在研究与技术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
5.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且财务状况良好;
6.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具有商业合同的在建项目,并须在两年内完工;
7.申报单位以往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均已竣工验收,方可申报新项目。
三、申报时间和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8日至3月23日。
2.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项目申报,规范填写《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扶持项目申报表》,并上传相关附件。
(2)书面申报:各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控股(集团)公司初审盖章;区县企业或其他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经委(商务委)初审盖章。
3.区县经委(商务委)和控股(集团)公司应当明确具体的项目受理部门,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排序和汇总,于申报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报材料以及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网上填报、在线打印)统一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4.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申报材料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对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有资金配套政策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列入市经济信息化委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和本市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