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调度收益空间A1,在合理补偿电网网损费用后,由低效机组(电厂)和高效机组(电厂)分配,其中低效机组(电厂)分配20%,高效机组(电厂)分配80%,并分别按照少发和多发上网电量分配到各机组。
当A1出现负值时,为了保证节能发电调度能持续进行,应从A2中划拨部分资金B,使(A1+B)>或=0,(A1+B)/Qd>或=0。
年初可对节能发电调度空间进行预测,扣除部分预留和网损补偿后,核定“预结代发电收益”,并计入节能发电调度预结算价格。
5、节能发电调度结算流程与价格确定
(1)年初确定预结算价格:按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高效机组(电厂)节能发电调度的预结算电价和各低效机组(电厂)的预结算电价执行。节能发电调度年初预结算价格,依据按上一年度的供电煤耗和四项费用(材料费、脱硝费、排污费、粉煤灰处理费)实际平均水平和上一年度的煤炭平均标煤价格计算。
(2)年中预结算:按年初确定的预结算价格对燃煤公用电厂部分节能发电调度电量进行预结算,并对电量、电费和发电成本等进行跟踪管理。
(3)年终清算:在市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对年度节能发电调度电量、电价和节能发电调度收益等进行最终清算。
节能发电调度年终清算价格,依据当年度1-11月份煤炭的实际平均标煤价格计算,其中供电煤耗和四项费用仍按上一年度的实际水平不作调整。
(4)年末调整清算的主要内容有: 对高效机组(电厂)与低效机组(电厂)年度节能发电调度电量进行复核和调整;网损补偿的计算与校核;因脱硫等其它各种因素可能发生的费用补偿等。
(5)节能发电调度的电费,由各发电企业分别与市电力公司结算。
(6)节能发电调度电价由市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网损补偿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电监局共同核定。
六、信息报送和监管
1、市电力公司在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将分解至各电厂的月度发电量预期调控计划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电监局。
2、市电力公司在每月30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电监局报送各参与节能发电调度机组(电厂)的下月节能发电调度发电量计划。
3、市电力公司在每月20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电监局报送各参与节能发电调度电厂的上月节能发电调度发电量预测数或结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