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灌区末级水利管理体制高效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1]24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木垒县灌区末级水利管理体制高效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木垒县灌区末级水利管理体制高效运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末级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灌区末级水利工程管理趋于正规化、规范化,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坚持依靠农牧民群众管理末级水利工程,进一步督促建立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农协会)规章制度,加快探索改革末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末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长期良性运行的机制。
第二条 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和资金投向,凡国家、区、州、县各级下达的各类惠农水利项目,要求项目区必须首先建立制度健全、规范运行、作用明显的农协会。
第二章 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第三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灌区末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指导而不干预、服务而不包办的原则,引导农牧民积极参与末级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主体作用,进一步规范灌区农协会运行秩序,提升管理水平。
第四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村要切实加强对农协会的自身能力建设,帮助农协会解决实际问题,全面落实对农协会的各项扶持政策。通过“互助合作、自我服务、民主管水”,有效解决灌区末级水利工程有人用、没人管、工程建成后运行管理不正常等问题。
第五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与村委会、农协会、用水户要分别签订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责任约定书,明确职责,执行到位。没有签订责任约定书,职责不明确的,不予安排财政补助项目。
第三章 农民用水者协会责任
第六条 农协会管理人员的确定。管理人员由农协会民主推选,原则上前池管理人员2人以上,过滤器管理人员2人以上,田间管理人员数按1人/1000亩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