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装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第二十六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调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责任划分
第二十九条 行政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五)经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人和不发表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
(六)两名以上承办人共同造成行政过错的,应当根据其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七)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八)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