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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一)不认真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公开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问责方式:
  (一)责令检查、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岗位;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上述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做出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违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对行政问责对象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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