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检举、控告行政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的权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决策,造成重大后果的;
  (二)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三)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失误,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的。
  第七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履行职责方面,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命令、部署,或者执行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决定、命令、部署失职的;
  (二)未能按期完成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责任分解或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县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落实不力或明显不落实的;安排的阶段性重要工作任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或者完成质量较差的;
  (四)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拖延懈怠的;
  (六)不认真办理或拖延办理经采纳的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行政复议、信访案件的;
  (七)综合目标考核不合格,领导班子、干部年度考核中,班子被定为“一般”、“差”,班子、成员被定为不称职的,创先争优、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被评为差或不满意的。
  第八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审批的,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