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1〕31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行政问责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行政问责范围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垂直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行政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造成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制度。
本条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涉嫌违纪应当承担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行政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