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珠规建质〔2012〕13号)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安监站,保障性住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
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全国以及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就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必要时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各方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在资金、人员、设备等方面给予保障;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确保合理工期和建设资金;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对工程中常见质量通病应在设计图纸中注明防治措施和要求,加强对现场技术服务,严格设计变更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审查报告负责,杜绝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或鉴定报告,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质检站。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强化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三、强化施工过程控制,保障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强制性标准,施工过程中要严把地基基础关、建筑节能关和建筑材料质量关,严格开展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加强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切实落实《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和建筑质量专项措施要求,认真执行《珠海市合格质量样板工程制做及展示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提高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坚决贯彻《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的通知》(珠规建[2010]31号)要求,对具备绿色建筑条件的工程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和施工,保障建筑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