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地税局(3736平方米)、国土资源局(2666平方米)、社保局(3115平方米)、劳动人事局办公(2555平方米)、公安局(4130平方米)、疾控中心(2200平方米)、县法院(2725平方米)、广电局(4113平方米)等合计25240平方米办公建筑在2012年底前完成办公建筑热计量改造工作,全部实现供热计量收费,取消面积收费。
(四)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具有可改价值的既有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造7.5万平方米。
五、供热计量收费方案
(一)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居住建筑应达到50%节能标准;
2.居住建筑供热系统热计量设计应符合国家设计验收规范,符合昌吉州热计量控制系统配置要求;
3.供热热计量系统完善良好,楼栋热计量系统具备计量分摊功能、计费分摊功能、计量数据远传功能、网络监控平台;
4.公共采暖建筑热计量系统应具备热计量分层分环路分时段控温功能、计量数据远传功能、网络监控平台;还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要求进行相应的设备配置。
5.供热计量装置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实施热计量收费。
(二)计量收费价格
用户热费=基本热费(固定热费)+计量热费(可变热费)
我县现行供热计量价格为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各为50%的比例计价,为提高供热企业参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积极性,确保供用热双方利益,确定2011-2012年按照50:50的比例实行热计量收费。2013-2014年按照40:60的比例实行热计量收费。2015年开始按国家要求调整为基本热价为30%,按热量收取的计量热价为70%。
(三)供热计量收费办法
1.供热单位必须与实施热计量的用户签订《昌吉回族自治州热计量供用热合同》。
2.热计量收费住宅以楼栋表为贸易结算点(非住宅热用户以热力入口为贸易结算点)。
3.供热计量用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现行以面积为计价单位的供热价格标准向供热单位一次性全额预缴热费,供热单位应开具加盖财务收费专用章的预交费收据。
4.供热结束后,供热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将用户该采暖期热量分摊数和热费分摊数,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热用户如有异议,双方可于10日内对该用户热量分摊和热费分摊结算通知单进行复核。
5.供热单位应于5月31日前,依据每户结算单与用户结算,实际热费若高于预缴热费,按预缴热费结算;实际热费若低于预缴热费,由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还预缴热费高于实际热费的差额部分。并开具县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年度“集中供热收费专用票据”。
6.城市集中供热区域内实行供热计量的小区,同时具备计量功能、室温控制功能、分户控制的整栋未售出的新建房屋,经房屋开发企业申请,供热单位同意,为保证其他设施安全,可以限量用热(以不冻循环为限,室温在8℃-10℃之间),限量用热期间,交纳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