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偿标准。对参合农牧民住院可补偿费用按比例进行二次补偿。具体为,参合农牧民第二次补偿应补金额=参合农牧民第一次住院时应补偿的费用×本年度内新农合统筹基金预计结余总额÷本年度内新农合统筹基金预计补偿总额。
(3)补偿规定。凡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第二次补偿费用与原来已得到补偿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封顶线;多次住院已获得补偿的参合农牧民,二次补偿时只按照第一次住院可补偿费用计算;对享受保底补偿的,若第二次补偿已超过原最低补偿标准,按第二次补偿金额减去已发的最低补偿额进行补偿。二次补偿的比例视资金结余情况而定。
(4)二次补偿不作为经常性补偿项目,是否进行视新农合统筹基金运行情况而定。
九、服务规范
(一)本着便民利民、就近就医的原则,尊重参合农牧民就医的自主选择权。参合农牧民在自治区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要做到“自由选择、自主择医、登记备案、即时结报”。参合农牧民在邻近的其他县级、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按照本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给予报销,邻近县级、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接受参合农牧民所在统筹地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参合农牧民患者转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自治区新农合目录,将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纳入补偿范围。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和自付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定点医疗机构超范围、超标准诊疗发生的不合理费用,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落实对参合农牧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
(三)积极开展单病种定额付费或限额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与创新。卫生行政部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可以选择常见病种开展试点,逐步扩大病种。按照医疗成本确定病种收费价格,合理确定病人自付和基金支付的比例。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禁止各级医疗机构采取“诊断升级”或“小病大治”等办法,抬高单病种病例的费用。
十、有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