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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2.补偿比例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8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70%,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5%。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区外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自治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牧民的补偿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3.封顶线
  年度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包括常规住院补偿、分娩补偿、慢性病补偿、新生儿补偿、二次补偿等,以每位参合农牧民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其他
  (1)保底补偿。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要求和补偿比例补偿不足50元的,实行最低50元的保底补偿。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要求和补偿比例补偿不足100元的,实行最低100元的保底补偿。
  (2)中医民族医药补偿。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3)基本药物补偿。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在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中医民族医药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按中医民族医药补偿规定执行。
  (4)老年人和计划生育家庭补偿。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对其参合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可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提高补偿比例的优惠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属于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可同时享受零起付和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5)其他。参合农牧民住院期间所发生的院外检查治疗费用按其所住医疗机构等级收费标准补偿。跨年度住院补偿标准以出院日期为准。参合农牧民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可选择性的先报销合作医疗或商业保险,其他一方可凭另一方有效复印件进行补偿,原则上商业保险补助和新农合定额补偿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其住院医疗总费用。
  (6)参合农牧民外出务工、探亲、上学期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在提供准确无误的务工、探亲、上学证明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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