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入库项目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该有①-⑩项,至少上报①、②、③和④四项,①、②、③是必须上报材料,④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后可以用⑤、⑥、⑦中的任一项代替。
5.单纯购置项目入库证明材料包括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和设备到位照片,三项齐全后才能申请入库。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1.县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经贸委、招商局、地税局以及其它实行垂直或系统管理的项目管理职能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项目入库前所必需的各种手续、审批证照等前期准备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有关项目的信息情况(包括项目的各种手续、合同等材料)报送县统计局。
2.各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配合县统计局做好投资统计的相关工作。所有新开工项目,在核发开工许可手续前,项目管理部门必须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到县统计局领取履行统计义务告知书及相关统计报表,方可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3.招商引资项目继续采取由项目的招商引进或跟踪服务单位负责报送的方式,要求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及时向县统计局报送招商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4.各乡镇(场)、各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投资项目资料的报送工作;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提前一个月将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以及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相关材料书面报送县统计局。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投资统计数据质量。
各乡镇(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安排落实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切实解决投资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投资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更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县统计局要加强对投资统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制度、及时准确上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对上报资料不及时、不准确、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给予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不按时报送投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拒不上报的单位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