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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第十六条 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按当地劳动折工平均标准计算,不得超额。
  第十九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确需村民出劳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强行向村民筹资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将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强制村民出劳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凡违反规定的超标准用工,按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返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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