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1〕67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木垒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木垒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木垒县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关于转发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制度规定经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县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场 )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和筹劳,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限额控制的原则进行。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最高限额管理。
第五条 县、乡两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筹资筹劳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
第七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未成年人除外)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