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项目建设申请经县减负办、综改办批准后,村民委员会方可收缴筹资,组织筹劳,开展项目建设。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筹资时要向村民出据盖有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
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并分村设账核算。村民委员会收缴的村民筹资要全额存入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乡代管村使用,单独核算,专项用于所议项目的建设。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
第九条 村民筹资金额交存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后,即可申请财政奖补。由村民委员会填写《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申请表》(详见附表5),并附项目建设方案(详见附表6)、村民筹资凭据(详见附表9)、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存款证明等相关材料,通过所属乡镇政府向县综改办、减负办提出奖补申请。县综改办和减负办要按职责分工对奖补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确定上报项目,上报州综改办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资金的发放实行县级专户管理和乡级报账制。县综改办要按照专户管理的要求,设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建立专账,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建全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奖补资金实行乡财局局长“一支笔”审批。县综改办负责年度奖补资金的清算,年终如有结转,下年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要在项目完工1个月内,向县综改办和减负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综改办、减负办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验收后,乡镇(场 )凭以下手续到县综改办提出奖补资金拨付申请,并附支付方案,县综改办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乡级一事一议筹资专户。
1.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领表(详见附表11);
2.建造合同和项目预、决算;
3.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汇总表(附表8);
4.村民一事一议建设项目验收报告(详见附表10)
5.乡镇财政所出具的村民筹资上缴专户和支出证明;
6.项目建设的会计核算资料(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