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1〕68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木垒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木垒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提高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财预〔2009〕5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 国农改[2009]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94号)和《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是专项用于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的奖励补助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分级负责、专户管理、乡级报账、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实行资金清算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县、乡两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村级一事一议建设,不得截留、挪用。
  (二)实行专户管理和报账制。县、乡镇(场)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群众意愿,建立一事一议项目计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要按照不同的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金额大小,实行县、乡专户管理和乡镇(场)报账制,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达乡镇(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户,该专户设在乡镇财政所,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