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基础工作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以来,全国上下形成了空前的社会主义大发展大繁荣局面,文物事业和文博产业出现了非常好的发展机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将大幅度提升。如何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的支持、改变文物现有保存状况是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然而,由于我市许多县、区没有把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不能形成良性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积累机制,启动不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的编制工作,许多急需维修的文物不具备进项目库的基本条件,很难争取到上级的资金支持,同时其它文物基础工作也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长城保护员短缺、文物保护标志缺乏、一些文物保护单位没有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等。今年也是《
文物保护法》颁布30周年,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些有利时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使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把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形成良性的、可持续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
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真正把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到实处,而且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有了财政预算的保障,文物部门便可以有序安排保护项目。根据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情况,为了便于实际操作,现提出各县、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数额(详见附表),请各县、区遵照执行。
二、把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长期抓下去,形成一批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在启动资金保障的基础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分轻重缓急,尽快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经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审批后,便可争取进入项目库,逐年申请进行保护维修。经过几年的努力,力争使我市文物保护单位和“三普”重要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状况有大的改善。
三、把安排田野保护员、设置保护标志和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落到实处,形成基本完备的文物保护基础管理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原有田野文物保护员基础上,按一段长城配备一名长城保护员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充实长城保护员队伍。对没有设置文物保护标志的要尽快制作并设置,对新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尽快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