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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同市商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办公室成员由领导组成员单位报送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二、工作部署
  (一)审核清理范围
  对于2008年8月1日《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县(区)有关部门要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清理,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要予以复核。对于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或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准入管理。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
  2012年6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三)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进行。(具体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各县  (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符合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
  依法严格对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管理。小型屠宰点设置应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相关地方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四)审核清理时间和程序
  2012年3月底前,各县(区)组织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2012年4月至5月份市领导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对有关企业进行审核、复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2012年6月,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督查。
  各屠宰企业自查结束后(3月底前),要及时向市商务局提出审核、复核书面申请,市领导组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联合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复核。
  加强备案管理。经领导组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要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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