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成员由领导组成员单位报送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二、工作部署
(一)审核清理范围
对于2008年8月1日《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县(区)有关部门要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清理,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要予以复核。对于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或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准入管理。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
2012年6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
食品安全法》、《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三)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
食品安全法》、《
动物防疫法》、《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及《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进行。(具体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各县 (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符合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
依法严格对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管理。小型屠宰点设置应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相关地方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四)审核清理时间和程序
2012年3月底前,各县(区)组织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2012年4月至5月份市领导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对有关企业进行审核、复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2012年6月,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督查。
各屠宰企业自查结束后(3月底前),要及时向市商务局提出审核、复核书面申请,市领导组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联合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复核。
加强备案管理。经领导组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要报省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