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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至2011年度“汕头爱心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至2011年度“汕头爱心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2010年以来,我市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企业和广大慈善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要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了十分突出的贡献,尤其在抗击西南严重干旱、玉树地震、舟曲特大滑坡泥石流等灾害中,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有力支援了抗灾救灾工作,推动了我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弘扬典型、激励先进,市委、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2010年至2011年度“汕头爱心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类别
  “汕头爱心慈善奖”将设立“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最具爱心慈善捐赠单位”、“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三类奖项,不限定名额,按符合条件、通过评审的集体和人数予以表彰。
  二、推荐对象条件的设定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以捐款、捐物或参加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我市慈善公益活动,贡献突出的单位(含社会组织)和个人(含海内外乡亲、港澳台人士)。
  (一)对于推荐作为“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最具爱心慈善捐赠单位”候选对象的个人和单位,要求在限定时间跨度内至少捐款在100万元以上(含实物折款);
  (二)对于推荐作为“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候选对象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在志愿服务、扶老、助残、扶贫济困等慈善领域内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或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示范作用。
  三、推荐办法
  1、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汕头警备区负责组织推荐本辖区范围内、本系统的候选对象,及参与和支持本辖区、本系统慈善公益事业、贡献突出的海内外、港澳台热心人士。
  2、市级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负责推荐本机构及社会团体候选对象,以及参与和支持本机构、本团体组织的慈善公益活动,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3、社会各界可按照各奖项类型及条件推荐候选对象,允许单位和个人自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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