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寻政办发〔2009〕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为保障我县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危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程度,根据《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特编制《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境内的县城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及相关工作。
二、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界定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没有固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途径,而且突然发生、来势凶猛,在瞬间或短时间内排放大量污染物质,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给社会经济与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恶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和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