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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步骤

  按照清理和整顿工作要求,我县清理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清理阶段(2009年6月1日至7月31日)。全面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对非法开采、私挖乱采、偷采、盗采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有证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摸清情况,对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彻底清理。对无证非法采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要登记造册,搞清全县开采现状,掌握非法开采的情况,为清理整顿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为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提供有力依据。

  (二)治理整顿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在清理矿山的基础上,按照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会议要求全面开展矿业违法案件的查处;完成探矿权、采矿权清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纠正和处理;全面完成各专项整治工作;使矿业权监管工作得到完善和规范。

  (三)检查验收和规范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清理整顿基础上由县国土资源局汇总,由清理和整顿矿产资源开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形成全县清理和整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工作总结上报县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四、采取措施,确保清理和整顿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清理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寻甸县清理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贵林(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 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马希贤(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建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杨建伟(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

  谢 勇(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郑 宏(县法院副院长)

  蒋天喜(县公安局副局长)

  徐正雄(县发展和改革局长)

  李建忠(县财政局长)

  刘建康(县工商局长)

  金正标(县林业局长)

  李伟恒(县水务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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