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扶持产业: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性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各县(市、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重点发展产业的微型企业适度倾斜,自行确定扶持重点,并根据形势发展适当调整。
第七条 补助金的申请。
微型企业创办人应当在取得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并完成创业培训后6个月内向相应的县(市、区)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申请补助金,申请补助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核表》;
(二)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有关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要提交确认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计划书;
(六)出资到位凭证复印件(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提交验资报告,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以及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提交开户银行证明);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同时,《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玉市财企〔2011〕24号)中“第六条 资本金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不再执行,改遵照本条规定执行。玉市财企〔2011〕24号文件其他条款规定继续执行。
第八条 评审程序。
各级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在接到微型企业补助金申请材料后,分批组织评审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对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微型企业所属行业进行划分并确定支持比例;人社部门审核微型企业业主是否已通过创业培训,或者已经接受过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财政部门审核是否属财政负担扶助资金的微型企业,并负责对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发放和监管;监察部门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各审查单位在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补助条件等内容后,应当在《申请新办微型企业资本补助金审核表》填写评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由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并将评审决定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微企办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