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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发放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发放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发放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申请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核表(略)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玉林市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发放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金”)的评审、发放以及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扶持和促进我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桂微企办发〔2011〕8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玉政办发〔2011〕15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金,是指“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市、县财政给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并标注“微型企业”的新办微型企业资本补助金的资金。
  第三条 玉林市各级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级补助金的申请进行审核。补助金评审采取部门审查和集中会审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金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
  第五条 微型企业按照申办的税务登记证划分企业隶属关系。
  第六条 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并标注“微型企业”的新办微型企业。补助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十二五”期间,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按照微型企业营业执照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对重点扶持产业的微型企业给予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30%的资本金补助,其他非重点扶持产业的微型企业给予不低于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25%的资金补助,以示对重点行业微型企业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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