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开展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1.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资源开发、公路、水电等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整改。
2.加强现场监管,依法查处不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擅自改变施工便道、扩大施工和工程面积,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
3.全力开展煤炭开采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企业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努力提高我县环境应急处理能力,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加快空气自动监控站建设步伐,实现我县空气质量全程监控,让人民群众随时了解空气质量,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安全的知情权。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于永泉 副县长
副组长:石少卿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刘永忠 县建设局局长
王有玉 县经贸委党委书记
郭彦勇 县发改委主任
周金德 县司法局局长
陈学军 县安监局局长
康家伟 县工商局局长
孔令峰 县电业局局长
潘竞军 县监察局副局长
王炬河 县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王炬河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二)严格环境执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真正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的;对环境违法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