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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药品销售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药品广告应当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宣传内容应与批准内容一致。
  各监管单位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内张贴的药械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广告应进行严格监管,广告中应准确标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名称及批准文号,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并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为处方药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不得以讲座等方式宣称功能、主治,变相销售保健食品。如出现涉及以上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五、以加强药品监管带动对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的监管,确保“三品一械”经营质量安全
  (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
  应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进货索证索票的管理;应认真核实产品批准证书、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发票等信息,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若发现虚假票证和问题产品,应及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二)各监管单位要重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对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索证索票情况,检查供货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检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有产品批准证书,是否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三)各监管单位对易发生违法添加的保健食品要增加监督检查和监测频次,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要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对于可疑线索要深究严查、追根溯源;对违法违规企业应予以曝光,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三品一械”经营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应移交公安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违法宣传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各监管单位应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监管的重要性,要将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并建立长效机制,对于属于药品专项整治的工作要在今年6月底之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切实保证辖区药品零售企业的规范发展,保障药品市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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