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
(二)当前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其开办面积的设置标准;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非药品应与药品分区、分柜、分架摆放,并设有明显标志;
(四)营业场所内非药品区域使用面积不得超过整体经营使用面积的30%。
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各监管单位应督促其限期改正。
三、规范陈列,改善店容店貌,提升药品零售企业外部形象
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集中治理其店容店貌及规范陈列等工作,提升本市药品零售企业的整体形象。
(一)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等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
2.营业场所应有独立的区域并与药品储存、生活辅助、办公及其他区域分开,同时应与室外环境有效隔离;
3.营业场所及库房应做到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并符合卫生、整洁、宽敞、明亮的要求;营业场所同时应根据需要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
4.不得在药品陈列、储存等工作区域存放与药品经营无关的物品,不得在工作区域内进行任何影响药品质量或不安全的行为;
5.营业场所应当悬挂或张贴处方药、非处方药标识,并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提示语;药学技术人员暂时离岗时,应当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在店堂内挂牌告知。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佩戴规范的胸卡。
(三)药品的陈列应符合以下要求:
1.营业场所应当分设处方药、非处方药专售区,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当分开摆放;
2.不得将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或者库房以外的地方;
3.企业经营非药品的,营业场所必须设置非药品区域,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设有醒目的非药品区域标志,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陈列于同一区域内;
4.各销售柜组应当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晰,药品摆放应当整齐有序;拆零药品应当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专区;
5.冷藏药品应当放置在冷藏设备中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同时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并记录;
6.陈列药品应当避免阳光直射。
四、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店堂内的广告宣传,杜绝参与违法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