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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
  (二)当前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其开办面积的设置标准;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非药品应与药品分区、分柜、分架摆放,并设有明显标志;
  (四)营业场所内非药品区域使用面积不得超过整体经营使用面积的30%。
  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各监管单位应督促其限期改正。
  三、规范陈列,改善店容店貌,提升药品零售企业外部形象
  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集中治理其店容店貌及规范陈列等工作,提升本市药品零售企业的整体形象。
  (一)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等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
  2.营业场所应有独立的区域并与药品储存、生活辅助、办公及其他区域分开,同时应与室外环境有效隔离;
  3.营业场所及库房应做到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并符合卫生、整洁、宽敞、明亮的要求;营业场所同时应根据需要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
  4.不得在药品陈列、储存等工作区域存放与药品经营无关的物品,不得在工作区域内进行任何影响药品质量或不安全的行为;
  5.营业场所应当悬挂或张贴处方药、非处方药标识,并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提示语;药学技术人员暂时离岗时,应当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在店堂内挂牌告知。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佩戴规范的胸卡。
  (三)药品的陈列应符合以下要求:
  1.营业场所应当分设处方药、非处方药专售区,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当分开摆放;
  2.不得将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或者库房以外的地方;
  3.企业经营非药品的,营业场所必须设置非药品区域,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设有醒目的非药品区域标志,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陈列于同一区域内;
  4.各销售柜组应当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晰,药品摆放应当整齐有序;拆零药品应当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专区;
  5.冷藏药品应当放置在冷藏设备中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同时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并记录;
  6.陈列药品应当避免阳光直射。
  四、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店堂内的广告宣传,杜绝参与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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