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津食药监流通〔2012〕46号)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
零售环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安全直接关系公众切身利益。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严格经营范围,强化质量控制,维护本市药品市场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现就做好本市药品零售环节监管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长效机制,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采购渠道
(一)做好对管辖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货渠道的摸底梳理工作。通过在企业抽查品种、票据及现场了解等方式,尽快准确全面掌握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进货渠道状况,特别是要全面掌握从外埠药品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的药品零售企业情况。
(二)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尝试性开展与外埠药品批发企业及生产企业核实票据真伪的工作。要深入追查个别药品零售企业违规购进药品的行为,并以此对其他药品零售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三)应将从外埠药品批发或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2012年GSP跟踪检查的重点企业和重点抽验对象。
(四)应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对相关购进票据、记录做好存档,以备现场检查。
在监督检查中,对不能当日提供供货单位合法资质证明材料、销售凭证及收货验收记录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依照《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30条和局“三步式”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进行抽验;如药品抽验结果又出现不合格情形的,应视为未按规定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不得适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免责。
二、规范经营范围,保证药品经营面积
为确保药品零售企业认真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针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经营范围及营业场所面积的核查工作,防止因经营非药品而影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重点核查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