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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

  (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必须保持原有体量和风貌,不得改变外观特征,可改造提升内部适应现代化生活需要,建筑修缮方式以加固、修补为主。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占有人负有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责任。
  (二)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现代建筑改造,必须以保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
  (三)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包括层高、屋顶、立面等方面不协调的,应当依照保护规划采取相应的整治改造、降层拆除等措施,以达到风貌协调要求。
  (四)建筑内部可安装相应的生活设施,以适应现代化生活需要。
  各级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负责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分类认定以及建筑修缮、整治审批管理。有较大影响的建筑修缮、整治需上报名城委审批(合浦县由其相应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修缮改造施工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内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施工应注意保护历史环境,保护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需要到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装修控制。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的室内装修、门面装修风格应符合街区特色。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修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拆除管理。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包括核心保护区外的历史建筑),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拆除报自治区城乡规划部门审批。传统风貌建筑的拆除或迁移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审查并上报名城委审批(合浦县由其相应机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危险建筑管理。对影响街区市容市貌和行人安全的残墙断壁、危险建(构)筑物,经申请人申请,住房管理部门应组织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要求所有权人予以修缮,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时,可以提出申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专门机构予以修缮或收购。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北海老城、廉州古城内应设置专门消防站,针对历史城区建筑密度大、街巷窄的特点配备消防设备。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消防标准的,由各级规划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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