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护范围。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指《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各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划定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以及公布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等区域。在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市地下和水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保护原则。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渐进改善、永续发展、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继承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保护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委),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的领导,审查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和开发利用等。名城委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建设和开发利用项目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代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