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北海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搞好海域使用管理和资源环境保护,促进有序、有度、有偿地开发使用海域,推动全市海洋经济发展。强化海洋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各类海上执法队伍,提高人员素质,配备执法装备,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果。依法打击损害红树林、珊瑚礁等海洋资源和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重大环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不同的领域、行业和部门,需要建立海洋环境保护领导负责制。由涉海部门和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党政主要领导为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和各地区之间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相互通报和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沿海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海洋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积极解决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逐步实现海洋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机构,加快海洋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严格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各种用海行为都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要求,特别是对重大临海项目在建设期和建成营运后,要加强对其环境污染的监控。要完善环境准入和严格的产业淘汰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改变。对重点敏感海域和高危作业,要建立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其对海洋环境的破坏程度减到最低。
(五)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应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GDP的比重。对项目使用海域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整治工作。制定和完善投融资、税收、进出口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向环保项目,扩大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力度和领域。国外长期优惠贷款要优先安排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
(六)重视海洋环境科技的研发与应用。
各级政府应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科技发展结合起来,增加海洋环境保护中的科技投入,不断提高海洋环保的科技含量和水平。积极开展海洋污染防治控制项目、生态保护项目和海洋生态环境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等科技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完善海洋环境与安全信息、应急监控和预警体系,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海洋开发效益,加快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积极引导海洋开发企业投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都显著的项目。组织开展有关技术政策的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全面提高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1.开展海洋环境普法教育和海洋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公众海洋环境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设立海洋环境教育内容,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海洋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海洋环境意识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
2.加大新闻媒体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规范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增强全社会海洋可持续发展意识,鼓励公众自觉参与海洋环保行动和环保监督,开展社区环保活动,倡导绿色文明,推行绿色消费。同时,建立海洋环境监督网络和举报机制,形成点面结合、专业执法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海洋环境保护体系。
(八)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1.依照规划要求,落实监测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监测任务。海洋环境监测着重抓好对入海排污口监测、江河入海河口监测、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与趋势监测、旅游区监测、海水增养殖区监测、海洋主要生态功能区监测、赤潮监测、重大项目对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和海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