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海洋监察、渔政渔监、海事等行政执法体系的能力建设,加强联合执法、协同行动能力,重点加强海陆污染源监察执法和海洋生态保护监察执法的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我区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能力,依法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
四、海洋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
结合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的特点及其现状,重点开展以下海洋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一)陆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工程。
1.工业污染源控制。认真抓好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巩固和提高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成果,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2010— 2015年新建大冠沙、铁山港、营盘、沙田以及涠洲岛等城镇污水处理厂,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扩大污水处理厂的规模。
3.城市非点源污染控制计划。修建和完善沿海各主要道路及街道的雨污水管网,实现雨污分流。加大城市绿化覆盖范围,增加城市草地和林地面积;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及时清运城市生活垃圾,减轻城市径流对海洋的污染;加强生活垃圾污染控制,建设和完善城市垃圾处理厂,满足全市垃圾处理的需求。
(二)海上污染源防控与治理工程。
1.油类物质污染控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专项验收。船舶应当将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具有船舶污染物接收资质的单位接收。
2.有毒有害液体物质污染控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其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由海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按规定进行处置。
3.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控制。在沿海港口设置能满足港船舶需要的生活污水接收设备,对船舶生活污水装置进行铅封管理,船舶靠岸后由海事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统一接收。
4.船舶垃圾污染控制。港口、码头设置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用于接收船舶垃圾。船舶垃圾集中运至城市垃圾卫生处理系统处理,塑料制品不得抛弃入海。
5.海洋倾废污染控制。加强对“大工业、大港口”工程建设的海上倾废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综合考虑废弃物特性及成份、海区开发利用状况、自然环境条件等,选择对环境产生影响程度尽可能小的区域选划正式倾倒区,同时加强对已有海洋临时废弃物倾倒区的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对海上倾倒区的可利用程度进行评估。
6.海上石油勘探及海上石油平台污染控制。加强石油勘探开发区的监督监测,建立健全海上石油勘探和石油开发的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及应急响应系统,设置残油、废油回收设施以及垃圾粉碎设备,经国家船舶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并获得有效证书。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回收,不得排放或弃置入海;水基泥浆、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按照海洋倾废有关规定管理和处置工业垃圾;零星工业垃圾不得投弃于渔业水域和航道;生活垃圾在距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的,应经粉碎处理,粒径应小于25毫米。
7.运输泄漏应急控制。加强海上运输企业管理,组织进行溢油应急演习,制定严格的外输作业操作程序。一旦发生溢油事故,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对污染事故进行处置,尽可能降低污染事故的影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与油田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溢油应急回收设施、器材、溢油分散剂等。
(三)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工程。
加强江河入海污染物总量、海洋功能区、海洋环境质量趋势性变化和入海排污口的常规监测。对海上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对赤潮、海上溢油、海洋生物死亡、人为海洋环境损害等突发性事故进行应急监测。逐步开展海洋环境综合预报和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等)预警预报,建设综合监测、信息网络、预报预警和海洋气象服务四个平台。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在国家统一安排下,在铁山港增建海洋观测监测站,加强对该区域开放开发的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持。对已有的北海、涠洲岛海洋站进行升级改造,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自动观测、计算机网络及自动化等先进技术,初步形成全覆盖的海洋观测监测网络体系。
(四)重点海湾环境容量模拟计算与控制研究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