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代理报检企业例行审核暨代理报检市场整顿的通告
自2010年6月1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28号令)实施以来,由于准入门槛降低,深圳地区代理报检企业数量大幅增长。代理报检企业的增多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代理报检企业提供更优质的代理服务,促进深圳地区外贸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阻碍代理报检市场健康发展的现象,如企业间恶性竞争、骗取倒卖检验检疫证单等。为此,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决定,结合2010~2011年度代理报检企业例行审核,开展代理报检市场全面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顿及例行审核范围
深圳地区所有代理报检企业及其经营点均应接受深圳局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检查。
代理报检注册满1年的代理报检企业需参加例行审核(名单详见附件)。无需参加例行审核的代理报检企业,免于提交例行审核相关材料。
二、例行审核内容
例行审核包括代理报检企业综合审核和经营点审核,分别由深圳局通关业务处和经营点所属辖区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深圳局通关业务处和经营点所属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对代理报检企业予以量化评分。
三、例行审核申请受理
例行审核申请受理时间为2012年3月1日~3月31日,各相关企业应于规定期限内向深圳局通关业务处提交综合审核申请,设有经营点的企业同时向经营点所属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经营点审核申请。
对逾期仍未提交审核申请的,深圳局将于4月1日起暂停其代理报检业务。
四、例行审核程序
(一)代理报检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到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经营点审核手续:
1.《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点例行审核表》;
2.《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
3.代理报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
4.本经营点所有报检员的《报检员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经营场所加盖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公章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代理报检专用章印模;
7.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复印件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提交例行审核申请,并联机打印《代理报检企业例行审核报告书》。
(三)网上申请后,代理报检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到深圳局政务大厅办理综合审核手续:
1.《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或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所属报检员的《报检员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所属报检员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复印件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深圳局及各分支机构将根据代理报检企业开展代理报检业务的情况对申请企业进行量化评分。
(五)未参加例行审核或例行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将按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对其做出暂停业务、罚款、取消代理报检资格的处罚。
五、其他事项
(一)深圳局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将在例行审核过程中对代理报检企业及其经营点进行现场核查、抽查代理报检业务档案、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对代理报检委托企业开展问卷调查等,各代理报检企业应予以配合。
(二)例行审核周期内已备案的及审核周期内注销的代理报检经营点均需参加经营点审核。审核周期内注销的应当在《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点例行审核表》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栏目注明相关情况,无需提供前述“四、(一)”中第4、5、6项所列的资料。
(三)《深圳地区代理报检管理办法》、《代理报检企业例行审核评估标准》、《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点例行审核表》可在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www.szciq.gov.cn)“首页-文件下载-通关业务处”栏目下载。
(四)按照《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将对各代理报检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为全面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如企业获得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单位授予的荣誉(此项可提高企业信用得分),可在提交综合审核申请时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整顿及例行审核结束后,深圳局将召开例行审核结果通报会暨政策宣贯会,会议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