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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推进县城规划区内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推进县城规划区内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芷发〔2012〕10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依法、规范、有序、高效推进县城规划区内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现就征收拆迁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芷江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芷政发〔2012〕5号)、《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芷政发〔2012〕4号)。自2012年2月28日起,县城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新文件规定执行,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对同一续建项目,如征地拆迁人已经与征地拆迁对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则继续执行原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一律按新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二、严格实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经研究,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拆办,办公地点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后,办公室电话:6851201),该机构受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委托,是开展县城规划区内国有、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工作的唯一合法的实施机构。其他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在县城规划区内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否则其行为将构成违法,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

  三、依法严厉打击土地非法交易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土地非法交易行为,共同控制好土地一级市场,保障新的征拆政策顺利执行。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市场监管,不得受理非法交易的土地的审批、办证。县发改部门对涉及土地非法交易行为的项目不予立项。县住建部门对不具备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发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对涉及土地非法交易的建筑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县房产部门对不能提供合法用地、规划手续的房产,一律不得办证。县司法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打击土地非法交易行为,涉及土地数额较大已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部门具体承办;涉及土地数额较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办;县人民法院对此类违法犯罪案件要从重、从速审结。县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将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上报县土地市场、违法建筑、城市管理三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三项整治办”)和县征拆办备案。县住建、房产部门和芷江镇要明确专人,联系、配合公安、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工作,人员名单报县三项整治办和县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在土地市场监管中不配合、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暗箱操作、默许纵容、充当土地非法交易行为保护伞的部门和公职人员,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按照党纪政纪在相应处理范围实行顶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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