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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1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燃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低速载货车、拖拉机、摩托车暂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含改装、组装,下同)、进口、销售、使用、维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工商、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支持、推广清洁燃料机动车的制造和使用。

  第五条 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相关标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对排气污染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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