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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客运营业税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客运营业税管理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2〕34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客运营业税政策,加强客运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客运公共交通税收管理

  (一)客运站(点)从事客运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提供站务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从高适用税率。

  以上所称提供站务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客运站(点)为承运单位或个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向承运单位或个人计收的客运代理费。

  (二)对县(市、区)以下(含县,下同)客运公司从事客运业务的营业税实行客运站(点)集中管理与核定管理相结合的控管办法。

  县(市、区)以下客运公司在本县(市、区)内从事短途客运业务,凡实行集中管理、进站经营的,统一由售票站(点)集中申报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客运公司在营运过程中取得的临时、零散运输劳务收入,可实行“以票控税”办法进行管理;凡未实行集中管理、进站经营的,其税收可实行“单台(辆)核定、以票控税”办法,由客运公司集中申报缴纳。

  县(市、区)以下客运公司在本县(市、区)外从事长途客运业务,统一由售票站(点)集中申报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从县(市、区)以外地区分回的运输劳务收入,应先开据统一税务发票,然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县(市、区)以上客运公司从事客运业务,凡取得的运输劳务收入,应先开据统一税务发票,然后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客运公司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按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运出租公司(包括客运公司,下同)税收管理

  个人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取得客运出租公司出租车经营权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且以客运出租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客运出租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客运出租公司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以个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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